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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10109上海日进机床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绿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日进机床有限公司,宜兴市绿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109号原告:上海日进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1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12029528。法定代表人:卢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东、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绿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7844399R。法定代表人:刘根娣。原告上海日进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进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绿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日进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日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进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24元,减半收取计12912元,由日进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人民陪审员  俞 琳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