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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路扬子工业园被执行人: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63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