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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904号之一原告: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公寓A栋14层1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992191244。法定代表人:胡林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83060367N(2-5)。法定代表人:熊荣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马桥磨盘张铜陵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92535M。法定代表人:汪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