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濮阳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河南融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融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338号原告:濮阳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县法定代表人:姚明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玲,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融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青杰。原告濮阳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南融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融诚财富销售服务协议书》解除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44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融诚财富销售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华夏银行18万元信贷卡,原告向华夏银行支付利息,该卡激活便可使用,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14400元,完成办卡服务并邮寄给原告。2016年9月24日,原告在经三路、丰产路财富广场三号楼604房依约支付被告服务费14400元,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该银行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该银行卡,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原告所举证有:1、《融诚财富销售服务协议书》、收据、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信息图片;2、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单、微信图片、退回单。被告未答辩,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融诚财富销售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的融诚财富服务,原告于本协议签署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向被告支付费用14400元,若融诚财富订单失败,原告可以要求退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据,主要载明:兹收到姚明宽(即原告法定代表人)交来金融服务费14400元。原告提交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及账单详情,主要载明:2016年9月24号,姚明宽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闫长春(原告称其系被告工作人员)1万元。原告称,该1万元系其向被告支付的服务费,剩余4400元其以现金方��交付给闫长春。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诚财富销售服务协议书》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原告陈述与举证,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14400元,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办理信贷卡服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书,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通过本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的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符合解除通知的条件,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融诚财富销售服务协议书》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144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濮阳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南融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签订的《融诚财富销售服务协议书》解除;二、被告河南融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濮阳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返还服务费144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16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楠楠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喻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朋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