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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建生,温金兰,黄东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18号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69340Q。法定代表人施大龙,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钟建生,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温金兰,女,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钟建生妻子。被申请人黄东明,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瑞金市。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建生、温金兰、黄东明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00元),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人民银行的储备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建生、温金兰、黄东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钟建生、温金兰、黄东明相关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