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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苗俊峰与孟翠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俊峰,孟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21-3号申请人苗俊峰,男,1992年8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翠艳,女,1994年5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俊峰与被执行人孟翠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孟翠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孟翠艳银行存款账户:622848135950980****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