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苗俊峰与孟翠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俊峰,孟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21-3号申请人苗俊峰,男,1992年8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翠艳,女,1994年5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俊峰与被执行人孟翠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孟翠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孟翠艳银行存款账户:622848135950980****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