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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成、杨某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杨某成,杨某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3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东路X号XX日月城XX楼X楼。 负责人周某东,经理。 被执行人杨某成,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世纪城龙吉苑XX栋X单元XX楼X号,身份证号码:51021519760214XXXX。 被执行人杨某欣,女,200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世纪城龙吉苑XX栋X单元XX楼X号,身份证号码:52010220041008XXXX。 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成、杨某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琼900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成、杨某欣应向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6938.90元,违约金3087.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77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成、杨某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杨某成银行存款10101.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案件唯一码 d7evja1a2kar6hoo7h 审 判 员 钟 承 裕 二〇 一七 年六 月 五日 书 记 员 李 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审核:钟承裕撰稿:钟承裕校对:李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5日印制 (共印7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