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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玉门市四季源平价商行与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市四季源平价商行,张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844号原告:玉门市四季源平价商行。经营场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天俪佳苑125号。经营者:陈晓虹,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玉门市新市区天俪佳苑11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门市四季源平价商行诉被告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门市四季源平价商行以与被告张波已达成协议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四季源平价商行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市四季源平价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玉门市四季源平价商行负担。审判员  梁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