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71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3448号原告:刘爱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广博、张仁怀,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爱军诉被告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原告已预缴233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刘爱军负担233元。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清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