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兴桂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钦州德尔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兴桂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钦州德尔农资有限公司,陈裕庆,陈裕德,徐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71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兴桂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东七路2号,主要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南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4340235R。法定代表人王晓穗,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德尔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平艮村委会梁屋坪路口。注册号:450700000125107。法定代表人陈裕庆,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陈裕庆,男,汉族,1993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被申请人陈裕德,男,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被申请人徐日红,女,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兴桂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德尔农资有限公司、陈裕庆、陈裕德、徐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兴桂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德尔农资有限公司、陈裕庆、陈裕德、徐日红名下限额5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以防止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担保人余德权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蓉路5号1幢2层19号商铺一间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兴桂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德尔农资有限公司、陈裕庆、陈裕德、徐日红名下限额5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明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