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展发与杨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展发,杨蕊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1993号原告:李展发,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蕊芬,女,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李展发诉被告杨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展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蕊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蕊芬偿还原告李展发货款1375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19754元欠条。此后被告还款6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3754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3754元。被告杨蕊芬缺席无答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3754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7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蕊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137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杨蕊芬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时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银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