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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与陈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陈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5159���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78号。负责人:冯美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珊,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莹,女,汉族,1993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诉被告陈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689.41元、利息4514.86元、罚息7.83元、复利3.36元(暂计至2017年6月5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的抵押物广州市海珠区梅园西路9号902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借款人可以在45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703833元。担保人同意以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房的房产提供担保。合同还约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双方对涉案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45万元,根据2013年3月12日的借款凭证显示,借款日期为2013年3月12日,到期日为2023年3月11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执行利率为7.86%。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主张,截至2017年6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10689.41元、利息4514.86元、罚息7.83元、复利3.36元。本���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上述《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的合意,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法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借款人未依约按期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行使抵押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10689.41元、利息4514.86元、罚息7.83元、复利3.36元及从2017年6月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复利)。二、被告陈莹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有权以被告陈莹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房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99元,由被告陈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文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