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艾吉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847号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仓冈朝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贵刚,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奇,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吉良,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吉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