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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荣与阎新生、张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荣,阎新生,张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522民初2918号原告:李建荣,女,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阎新生,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秀清,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李建荣与被告张秀清、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阎新生、张秀清于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建荣现金30万元整。二、如果到期不还,除偿还30万本金外,还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阎新生、张秀清负担,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齐黎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