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冯文与黄国臣、黄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黄国臣,黄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894号原告:冯文,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艳江,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黄国臣,男,1931年月8日4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艳军,男,1982年月5日17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与被告黄国臣、黄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国臣、黄艳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撤回对被告黄国臣、黄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78元,由原告冯文承担。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久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