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冯文与黄国臣、黄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黄国臣,黄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894号原告:冯文,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艳江,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黄国臣,男,1931年月8日4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艳军,男,1982年月5日17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与被告黄国臣、黄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国臣、黄艳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撤回对被告黄国臣、黄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78元,由原告冯文承担。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久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