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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曹某、邓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曹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5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邓某某,女,1984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曹某某、邓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苏人口征决(2016)第X30号,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觉交纳社会抚养38808元,案件执行费471.2元。但被执行人曹某某、邓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邓某某的银行存款38808元,或提取其收入3880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见太审判员  胡艳明审判员  谢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