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浩诉贾康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浩,贾康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198号原告:彭浩,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贾康康,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彭浩与被告贾康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浩韩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浩负担。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