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磊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186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磊,男,1995年3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进贤县。因吸毒于2016年9月2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进贤县看守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赣0124刑初13号刑事判��,以被告人徐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徐磊撤回上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磊撤回上诉。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俊文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左回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