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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31姚澄与陈步高、王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澄,陈步高,王玉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31号原告:姚澄,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步高,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王玉庭,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姚澄与被告陈步高、王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姚澄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澄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姚澄负担。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腾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