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辛集市金丰电工超市与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金丰电工超市,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446号原告:辛集市金丰电工超市。住所地:辛集市。经营者:陈良林,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郭欣丽,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该公司董事长。。辛集市金丰电工超市与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集市金丰电工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辛集市金丰电工超市负担。审判员  赵彦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