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木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宣威市友和选煤厂、云南宇龙矿业有限公司、宣威市文兴乡瑞庆煤矿、阮吉明、施凤珍、阮吉富、罗翠芬、阮海定、李彩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木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宣威市友和选煤厂,云南宇龙矿业有限公司,宣威市文兴乡瑞庆煤矿,阮吉明,施凤珍,阮吉富,罗翠芬,阮海定,李彩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木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2层A2、I、J座。法定代表人:黄田。委托代理人:薛贵兴,男,汉族,系公司法务部职员,身份证号:532101198910282638,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宣威市友和选煤厂。住所:宣威市龙场镇乐树村五里坪。法定代表人:阮吉明。被执行人:云南宇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宣威市锦西南���101号。法定代表人:阮吉富。被执行人:宣威市文兴乡瑞庆煤矿。住所:宣威市文兴乡瑞庆村。法定代表人:阮吉富。被执行人:阮吉明,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中村村127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205233911。被执行人:施凤珍,女,彝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中村村127号,身份证号码:532427196901042123。被执行人:阮吉富,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中村村282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407043913。被执行人:罗翠芬,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沚街道中村村282号,身份证号码:53242719680707214X。被执行人:阮海定,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前进小区14幢3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112033915。被执行人:李彩燕,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前进小区14幢3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06130883。本院在案执行的云南木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宣威市友和选煤厂、云南宇龙矿业有限公司、宣威市文兴乡瑞庆煤矿、阮吉明、施凤珍、阮吉富、罗翠芬、阮海定、李彩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阮吉明、施凤珍所有的坐落于曲靖市南宁西路滇东佳园第19层1909号房屋,李彩燕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宇园3-21幢3单元25层2502室房屋��星宇园地下车库-1层1429号车位,阮海定、李彩燕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前进小区14幢3.4号房屋,阮吉明名下车牌号为云D948**,阮吉富名下车牌号为浙JHF0**、浙J20E**、浙JVB3**,阮海定名下车牌号为云DHR4**汽车共计伍辆,以及李彩燕所持有的沾益县龙鑫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捌佰万元的股份,宣威市文兴乡瑞庆煤矿位于宣威市文兴乡瑞庆煤矿瑞庆井的采矿许可证,上述资产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788.727961万元,未受偿770.691661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