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玮、王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玮,王成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141号申请人:邓玮,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王成起,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邓玮诉被告王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成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天××湖东侧××房屋底档,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