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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梅诉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衡阳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陈梅,女。被执行人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大桥路22号。机构代码:07263740-6法定代表人邓裕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城东路47号。机构代码:78289091-6。法定代表人肖柏桥,该公司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8133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5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0元,延迟履行利息147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120元,执行费3800元,合计2695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衡阳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95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