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文明与袁宗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明,袁宗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625号原告:陈文明,男,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宗庆(曾用名袁国庆),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明与被告袁宗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文明负担。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