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加和与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和,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1民初1226号原告:陈加和,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勇,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复兴(318线8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曹嵘。原告陈加和与被告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加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根香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加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52,000元及补偿款2,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3年3月起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8月起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2015年9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5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承诺说明》一份予以确认,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一次性付清未付工资,若被告未按期付清工资,则补偿原告一个月工资2,6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款承诺说明》原件、双方身份信息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加和于2013年起在菜根香酒业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工作,从2013年8月起菜根香酒业公司就开始拖欠陈加和工资。2015年9月30日经双方结算,菜根香酒业公司向陈加和出具《欠款承诺说明》一份,载明:“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陈加和员工:由于全国酒行业市场不景气,同时公司经营、投资等环节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尚欠员工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工资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现公司正在想办法积极凑措,待资金2015年9月30日到账一次性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款,逾期一个月按月工资2600元补偿,并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一次性付清。特此说明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法人:曹嵘2015年9月30日”。上述欠款到期后经陈加和多次催收未果,逐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陈加和因劳动关系经结算后向原告陈加和出具《欠款承诺说明》,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期履行约定的义务。《欠款承诺说明》出具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付清劳动报酬52,000元,应按约定补偿原告一个月工资2,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52,000元及补偿款2,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抗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陈加和工资52,000元及补偿款2,600元,合计5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保全费283元,公告费56元,共计1,439元,由被告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芶 斌审 判 员 付 俊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