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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白旭光与臧家春、梁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134号白旭光、臧家春、梁瑞明:白旭光与臧家春、梁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吉24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白旭光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538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臧家春、梁瑞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梁瑞明、臧家春于2017年5月21日与申请人白旭光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17981元(含利息9618元、执行费2981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白旭光。该案执行完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臧家春、梁瑞明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白旭光与被执行人臧家春、梁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