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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金辉与谢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辉,谢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4民初293号原告:曾金辉,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告:谢景华,男,成年,汉族,业农,住寻乌县。原告曾金辉与被告谢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金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谢景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500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谢景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4500元,并约定2017年3月30日还清,同时口头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被告谢景华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执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谢景华以各种理由未能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谢景华未作答辩,且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金辉提交的借条,被告谢景华虽未质证,但原告所述相吻合,原告对本案的借款的经过和借条的形成过程能作出合理的说明,被告谢景华也未对本案借款事实和借条提出异议,被告谢景华向原告曾金辉借款14500元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曾金辉提交的借条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谢景华仍欠原告曾金辉借款共计145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实,被告谢景华须向原告返还。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因本案借条未载明借款须支付利息,其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对支付利息和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本案借款为无期无息借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曾金辉要求被告谢景华返还借款本金145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景华向原告曾金辉返还借款本金14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曾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1元,由被告谢景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忠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熊婷芳代理书记员  李 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