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倪秀承与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秀承,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710号原告:倪秀承,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波,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万寿亭街西首杭州新年禧大酒店301室。法定代表人:朱爱琴。被告:朱爱琴,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XX平,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66号7楼704室。法定代表人:王碧飞。原告倪秀承与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倪秀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倪秀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归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逾期违约利息,从中2016年1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为48533元,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城区××路××室房产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市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资金周转原因,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于2016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26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利率为月利率1.5%,如逾期还款,利息按为还借款的金额以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城区××路××室(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字第××)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被告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和《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目前该笔借款已到期,被告杭州市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12月22日,本金及逾期利息未付清。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四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向原告借款2600000元的事实;2、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杭州市××城区××路××室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260万元的事实;4、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证明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5、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6月6日通过银行转款260万元给被告朱爱琴的事实;6、担保合同、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各一份,证明被告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7、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的事实。四被告未提交证据。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三性特点,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和《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杭州市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杭州市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在诉请中未明确金额且原告又未实际支付,因此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认被告杭州市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2日,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算,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倪秀承借款2600000元、逾期利息48533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2648533元;二、倪秀承有权以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66号504室房产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三、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倪秀承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杭州市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追偿;四、驳回倪秀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88元,由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倪秀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650元,由杭州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爱琴、XX平、浙江屹东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倪秀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让发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人民陪审员 林学英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凌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