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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众淼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千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众淼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千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众淼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狮子桥6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千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松园南路15号5幢105-110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众淼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千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南京众淼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众淼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雷审判员 卞国栋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郝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