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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战阴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阴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5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战阴宝,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7年2月1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战阴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战阴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战阴宝驾驶出租车在牡丹江市阳明区天安路附近拉载乘客王某某、李某及被害人周某某,当车辆行至西安区七星街解放路时发生车辆拥堵,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周某某对行车路线不满而辱骂战阴宝,双方发生口角,战阴宝用右拳击打周某某鼻部,后双方下车,战阴宝又击打周某某头面部。案发后,其他乘客拨打110报警并将战阴宝控制,后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带回办案区。经鉴定,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余损伤属轻微伤。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战阴宝的亲属战阴波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周某某32000元,周某某对战阴宝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战阴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战阴宝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被害人住院病案、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条、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人王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战阴宝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战阴宝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周某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战阴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战阴宝家属积极赔偿周某某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战阴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美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