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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新芳、赵宇青等与刘凤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芳,赵宇青,赵汉清,刘凤云,刘红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73号原告:张新芳,女,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赵宇青,女,汉族,1991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赵汉清,男,汉族,1997年6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刘凤云,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刘红晓,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张新芳、赵宇青、赵汉清与被告刘凤云、刘红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芳、赵宇青、赵汉清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