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孟帮伟、齐浩鹏与张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帮伟,齐浩鹏,张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帮伟,汉族,庆阳市人,个体户,住庆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浩鹏,汉族,庆阳市人,住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兵,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勇,汉族,庆阳市人,住庆阳市。上诉人孟帮伟、齐浩鹏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帮伟,上诉人齐浩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兵,被上诉人张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同时受理了孟帮伟与齐浩鹏的两件民间借贷案件,孟帮伟认为两案中的借据系独立出具,无关联关系,齐浩鹏认为部分借据系对之前借据中本金及利息清算后重新出具的,款项并未实际支付;关于利息清偿情况,本案中利息的清偿时间均迟于两案中借据的出具时间,双方对于具体清偿何笔借款的利息说法不一。故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将两案合并审理,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真实发生的借款数额及还款情况,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孟帮伟。审 判 长 闫雅丽审 判 员 郭闯君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