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明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82号罪犯赵明江,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明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四年四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明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明江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