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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秦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4刑初15号公诉机关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龙,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突泉县人,无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10日被突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6月6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突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7月12日被突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突泉县看守所。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突检公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突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邰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6月5日,被告人秦龙先后三次到突泉县突泉镇”泉水湾”建筑工地将楼内地面铺设的铜质电线盗走,其中:1、2016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秦龙到突泉镇”泉水湾”建筑工地4号楼1单元2楼,将楼内地面铺设的铜质电线偷走,用火烧掉外皮后,将获得的30斤铜线出售给突泉镇”广源收购部”,获得赃款390元。2、2016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秦龙到突泉镇”泉水湾”建筑工地的4号楼1单元2楼,将楼内地面铺设的铜质电线偷走。用火烧掉外皮后,将获得的98斤铜线卖给突泉镇”广源收购部”,得赃款1274元。3、2016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秦龙又到突泉镇”泉水湾”建筑工地4号楼2单元2楼,将楼内地面铺设的铜质电线偷走,用火烧掉外皮后,获得29斤铜线,后被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秦龙盗窃铜线总价值约为4317.5元,获得赃款人民币1664元,被其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秦龙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铜线(照片)、书证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突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樊某、孟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秦龙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秦龙的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龙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秦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下:一、撤销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秦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秦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执行八千元,余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 平审判员 边云峰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