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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如泽、松溪县郑墩镇夙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泽,松溪县郑墩镇夙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陈如泽,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伊文胜,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松溪县郑墩镇夙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溪县郑墩镇夙屯村。法定代表人王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陈如泽与松溪县郑墩镇夙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过程中,目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松溪县郑墩镇夙屯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存款账户,经向松溪县郑墩镇经管站查询又无可供执行的资金收入,松溪县郑墩镇夙屯村民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陈如泽��未能提供松溪县郑墩镇夙屯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