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燕华与马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燕华,马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274号申请执行人白燕华,女,汉族,1974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马沁,男,1974年7月20日生,回族。关于白燕华与马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沁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白燕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马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沁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沁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