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杜磊磊与马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磊磊,马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546号原告:杜磊磊,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马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杜磊磊与被告马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杜磊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磊磊以被告马源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杜磊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素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缪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