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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乐本忠与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本忠,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894号原告:乐本忠,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九线湖南大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负责人:王世界。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本忠与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本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