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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恒大制衣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恒大制衣厂,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徐卫清,刘碗平,赵红丽,龚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澄湖北大道1。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恒大制衣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湖坊镇李巷村。。被执行人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卫清,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刘碗平,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赵红丽,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龚国强,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恒大制衣厂、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徐卫清、刘碗平、龚国强、赵红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恒大制衣厂、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徐卫清、刘碗平、龚国强、赵红丽银行存款2053340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53340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