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从雪华、于洋等与郸城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雪华,于洋,郸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行初102号原告从雪华,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于洋,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地址郸城县新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全林,男,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谢卫卿,男,住郸城县,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广明,郸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从雪华、于洋诉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从雪华、于洋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从雪华、于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雪华、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香云审判员  董小厂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