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存恒、平乡县河古庙董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存恒,平乡县河古庙董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杨存恒,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平乡县河古庙董固砖厂,所在地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固村。法定代表人赵新俊,该厂厂长。关于杨存恒与平乡县董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乡县董固砖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存恒与被执行人平乡县董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620元。我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通知,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申报财产、躲避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并作出决定,将平乡县董固砖厂及法定代表人赵新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展开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通过向该厂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霍胜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