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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0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国群诉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群,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814号原告:张国群。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4007号维富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2833H。法定代表人:李军。上列原告张国群诉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张国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丽茵审判员  张笑然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