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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与李宝华、孙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李宝华,孙秀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735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住所地泰安市。经营者:安卫英,女,汉族,1966年4月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桂萍,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华,男,汉族,1980年3月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孙秀宝,男,汉族,1975年11月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与李宝华、孙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