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与李宝华、孙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李宝华,孙秀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735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住所地泰安市。经营者:安卫英,女,汉族,1966年4月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桂萍,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华,男,汉族,1980年3月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孙秀宝,男,汉族,1975年11月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与李宝华、孙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泰安市泰山区远祥五交化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