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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谢朝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55号被执行人谢朝辉,男,1999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2团。本院在执行谢朝辉罚金一案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谢朝辉户籍已被公安机关注销,且经四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时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