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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任绍楼与被告靖边县经纬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绍楼,靖边县经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903号原告:任绍楼,男,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靖边县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东。住址:陕西省靖边县。原告任绍楼与被告靖边县经纬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任绍楼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绍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任绍楼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