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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九原区麻池镇李金柱蔬菜经销部与九韩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原区麻池镇李金柱蔬菜经销部,韩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79号申请执行人九原区麻池镇李金柱蔬菜经销部,住所地九原区麻池镇永茂泉村,营业执照注册号150207600134367。经营者:李金柱,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九原区麻池镇李金柱蔬菜经销部个体户,住九原区麻池镇永茂泉村。被执行人韩腾,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包头市东河区东园乡南园村。本院在执行九原区麻池镇李金柱蔬菜经销部申请执行韩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殿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