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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孔维强与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强,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597号原告孔维强,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柏乡县固城店镇西苏村299号,现住柏乡县,被告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红利地址:高邑县。原告孔维强与被告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孔维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维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立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