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文武申请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武,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武,男,1972年4月14日生。被执行人:赵丹,女,1984年10月27日生。王文武与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145.00元,申请执行费277.00元,合计254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5422.00元,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常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