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铁岭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铁岭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县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岭县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铁岭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县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5)铁民一终字第0051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民一终字第0051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于波审判员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