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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志浩与高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浩,高晶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78号原告:马志浩,男,生于1991年12月24日,东乡族,本科文化程度,教师,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高晶,女,生于1991年11月27日,回族,本科文化程度,干部,住甘肃省广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志浩诉被告高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马志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志浩缴纳。审判员  马进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