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志浩与高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浩,高晶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78号原告:马志浩,男,生于1991年12月24日,东乡族,本科文化程度,教师,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高晶,女,生于1991年11月27日,回族,本科文化程度,干部,住甘肃省广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志浩诉被告高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马志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志浩缴纳。审判员 马进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健 百度搜索“”